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鼓励广大教职工主动适应市场,促进创新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产学研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提升学校为行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各类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从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取得的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横向项目立项以自愿、互利、公正、诚实、信用、不损害学校名誉和利益为原则。提倡并支持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科研合作。
第四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书,且合同款进入学校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视为该项目立项,方可纳入学校科研计划。无科研经费拨入的,不作为横向项目。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须同委托方共同约定项目研究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支付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项目提交审核同时向管理部门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六条 横向项目须履行科研项目合同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查的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横向项目合同。使用学校及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章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未经审核,私自将研究经费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七条 项目合同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指负责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指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指负责人方为委托单位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指负责人方以技术知识为委托单位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的所有权归学校,纳入学校科学研究计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为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审核立项及结项的管理;各学院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项目的实施与监督,组织中期检查,协助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和审计等部门完成课题的相关审核、管理与验收、审计工作。
第九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并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如实地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以及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黑河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报告》,经委托方出具鉴定合格结论的证明后,将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及项目申报、立项、过程性资料全套报送科研处存档,以便进行科研统计、成果确认和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组对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协议,所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级别认定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横向项目的研究活动,提高横向项目的研究水平,在科研绩效、职称评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等工作中,对横向项目级别确认作如下规定:
学科类别
视同纵向项目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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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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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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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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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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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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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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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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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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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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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x<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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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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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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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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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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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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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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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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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x为横向项目委托经费(单位:万元)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依据《黑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黑院党发〔2019〕125号)有关规定预算并执行;间接费用参照《黑河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黑院政发〔2017〕8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需在直接经费中,按照经费总额10%列支风险金,风险金在项目结项且无任何纠纷后返还给项目组。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直接费用中可列支协作费,协作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主要用于支付给校外协作单位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仅限合同书或协议书上列出的协作单位)。在转出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出具与协作单位签署的协作合同或协议,交至科研处备案。
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必要的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学科类别
横向项目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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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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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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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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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经费总额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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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13%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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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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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经费总额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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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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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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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经费总额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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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3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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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科研发展业务费以及绩效支出。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的10%提取管理费,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的5.5%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经费下拨单后,须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校长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横向项目预算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后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渠道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督促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
横向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横向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违规将横向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合作、协作方式套取经费;严禁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项目劳务性费用;严禁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2017年7月1日前立项的横向项目按照《黑河学院横向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黑院政发〔2011〕81号)执行;2017年7月1日(含)至2019年11月1日立项的横向项目按照《黑河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黑院政发〔2017〕87号)执行;2019年11月1日(含)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立项的横向项目按照《黑河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黑院政发〔2019〕198号)执行;项目执行完毕,原办法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含)后立项横向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