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的费用;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计划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及省级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中设有间接费用
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
纳入财政且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需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比例上限足额编制。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一)科技类项目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60%;
2.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50%;
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40%。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与使用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
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间接费用的6.6%核定,由学校一次性提取并统筹安排使用。对于人文社科类项目和不使用校内仪器设备科技类项目学校免收科研条件支撑费。
(二)管理费
学校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一次性提取并统筹安排使用。无明确规定的,理工类按照间接费用的10%核定,人文社科类按照间接费用的5.5%核定。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批复含有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不予提取管理费。
(三)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由科研处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实际到账经费情况,确定当次到款拨付绩效预算额度。由财务处在项目负责人名下设立该项目绩效支出专属财务账号进行管理。
间接费用绩效支出按照项目研究质量和研究进度发放,项目立项后,发放绩效支出的70%;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30%。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控制。项目成员从绩效支出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绩效费用主要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报时的成员为准,原则不允许变更,若变更,需提前半年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负责人依据业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标准和额度,提出科研绩效支出申请和具体发放方案,并提交项目立项批文、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表、结项验收材料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再报送到财务处。
学校为子课题(或子任务)承担单位的,其绩效考核原则上应纳入项目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安排;如未纳入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研处的协助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以及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须经学校科研处及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应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责任单位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
未按计划项目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例如,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材料等,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和预算等进行调整,未按照项目资助单位要求提前报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立刻终止绩效支出。
课题被终止、撤销者,立刻终止发放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必须退还。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黑院政发〔2017〕88号)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