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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3-03-22 00:00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省高教学会”)是全省高等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了加强省高教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指导与管理,确保立项课题研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第四次全教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八大经济区、十大功能”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结合高教强省、人才强省富省建设需要,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研究我省高教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努力为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服务。

3.遵循学会宗旨,积极调动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参加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性。

第三条 立项范围

申报课题要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针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

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教育的战略发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工作与德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立项类别

课题分专项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分重点规划课题和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三类。

1.专项重点课题是省高教学会招标课题。以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整合资源、集中攻关,力求推出高质量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研究项目。

2.重点规划课题要以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研究内容,成果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规划课题要侧重应用研究,要能有效解决教育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要具有较强的研究针对性和实效性。

3.青年专项课题选题应紧密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开展扎实规范地研究,以鼓励青年教师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

第二章

第五条省高教学会根据国家和我省高教改革形势和学校需求不定期(“十二五”期间拟进行两次)发布课题立项通知和课题指南,进行课题立项。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申报条件

1.专项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具备主持省部级相关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

2.重点规划课题、规划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3.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得超过40岁(包括课题组成员),不具备学历和职务要求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4.申请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

5.以往承担的省高教学会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课题无故流失或在

册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七条课题申请人根据研究能力和实际情况选报一类课题,限报一项。如无特殊说明,则视为课题申请人在所报类别未批准时同意其他类别立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合格,鉴署意见后,集中报省高教学会秘书处。省高教学会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

第九条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

1.要严格按申请书要求规范填写,可另加附页,但要按原规格填写。

2.明确课题完成时限。立项课题一般要求在1~3年内完成,最迟在5年内完成。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3.省高教学会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适当课题评审费。

第三章

第十条评审程序

1.会议评审。经过评审专家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课题及课题类别。

2.会长办公会终审。省高教学会秘书处对专家组评审拟立项的课题进行整理、汇总,由会长办公会终审。

第十一条 对会长办公会通过审批的课题,由省高教学会以学会文件形式颁发立项通知,即课题任务下达书,同时通报课题承担单位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课题管理方式

1.省高教学会教育科研课题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2.实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过程管理,包括:队伍建设、档案、课题变更、研究时限管理等。如课题负责人变更,学校需出具意见督促负责人更换防止课题流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管理工作。

3.省高教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2.专项重点课题经费在立项后和课题结题验收后分两次拨付。

第十四条 课题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至少在结题前半年报省高教学会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4.延长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不用备案);

5.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对上述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暂缓半年以上结题或不予结题。

第十五条 课题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造成非常恶劣影响;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学术态度极不严肃;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没有申请延期,不按规定时间结题。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六条 加强课题档案建设

从课题立项之日起,各课题组就要建立课题研究档案。可设立项卷(包括立项申请书、任务下达书、合同书)、过程卷(开题报告、研究大事记、图片资料)、结题卷(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与成果卷(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结题材料

1.《立项申请书》一份

2.开题报告书一份

3.《结题报告书》一式二份(含研究报告);

4.研究工作大事记一份(说明课题实施的基本过程)

5.成果原件(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及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

6.聘请两名本学科或同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填写专家评语,并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

7.有变更课题需呈交已批准的变更表

第十八条成果要求

1.所有课题均要有研究报告。字数一般在1万以上。报告应包括:课题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进展情况,主要研究方法。成果及突破点,成果的应用及推广价值,对本课题后续研究的思考等。专项重点课题研究报告要能为教育决策部门决策服务,并在省内学术界和实践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2.如以研究报告、教材、课件为主件,必须提交相应的采用证明。

3.如以专、编、译著为主件,要由出版社公开出版。

4.论文必须是围绕本课题研究主题的成果,专项重点课题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他课题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程序

1.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并提交结题材料。

2.学校审核材料并在审核通过的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

3.学校汇总结题材料后送交省高教学会秘书处。

4.省高教学会秘书处初审结题材料,整理汇总送省高教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

5.省高教学会学术委员会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

6.根据结题验收结果,学会秘书处统一发放《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并以文件形式通报学校。

第二十条 成果推广

1.省高教学会将把有较高理论和应用价值的成果推荐到有关行政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2.课题研究成果将推荐到学会学术年会交流并择优在《高教科研》上发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高教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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