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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稿)
2013-03-22 00:0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制,促进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设立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简称出版专项资金)。为确保出版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社科出版资助项目为黑龙江省社科联、省财政厅联合设立的资助项目,该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项拨款支持,由省社科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出版专项经费资助对象是全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而又由于经费不足出版困难的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纸介出版物),特别是对学科创新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研究项目,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有重大作用的学术成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资助作者”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省社科联、省财政厅有关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出版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确定资助项目数量及资助金额,研究并决定撤销违规资助,以及与出版专项经费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从社科专家库中遴选出省内社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的学科带头人和知名专家学者组建“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推荐重点资助项目。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主要负责起草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出版资助专家库,组织评审,受理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负责出版专项经费管理,资助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遴选若干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的出版单位作为定点出版单位。

第三章 范围与设置

第九条 出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我省社科工作者创作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全国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纸介质出版物)的出版成本。具体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1.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方面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2.有关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尤其是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优秀成果;

3.对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理论、对龙江基础学科和优长特色学科发展进行的有较高思想价值的探索和研究的著作,特别是在全国具有领先水平和重要影响的传统优势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优秀学术著作,在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领域适应时代要求、瞄准学科前沿、具有学术创建的优秀学术著作;

4.研究黑龙江历史文化、城市文脉、文化积淀、历史名人,有益于边疆文化大省建设和开发的最新学术成果;

5.古籍整理的最新成果;

6.其他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

第十条 出版资助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两类。重点资助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对我省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带有应用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学术精品的出版;一般资助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和对学科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十一条 下列作品暂不列入出版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1.译著、外文书籍;

2.论文集等汇编作品;

3.再版作品;

4.教科书、工具书;

5.科普读物;

6.已经出版的书籍。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及其他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出版项目,不列入此出版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 投入与使用

第十三条 出版专项资金中,每年用于宣传、评审、管理、奖励及相关活动经费不超过拨款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出版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出版的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原则上不少于25部,拟重点资助项目10部,每部著作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般资助项目15部,每部著作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出版专项资金仅用于支付著作出版费用。今后将随着专项经费的提高,适当增加资助数量。

第十五条 年度出版专项资金如果有结余,可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出版专项资金由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管理,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七条 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于每年4月1日前发布本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 出版资助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申报人可通过下述任一渠道推荐申报:

1.各市地社科联;

2.各高等院校社科联;

3.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4.各省级社团。

上述申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和审核催办,承担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项目应学风端正,学术规范,且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资助项目的学术著作,须达到出版水平;

3.申报项目版面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字,且内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申报人须为著作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原则上不得多于3人,著作权人若为多人,申报者须为第一著作权人,并出具其他著作权人签署的同意申报资助的意见书或委托书;

5.每个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1个资助项目,受资助项目正式出版后,方可提交新的资助申报。丛书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

6.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提交《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书》及出版物样稿。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申报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1申报。申请人须向申报单位提交《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及电子稿1份,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完整书稿打印稿1份以及电子稿。

2.初审。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于规定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书》、出版物样稿和《省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盖章后报送至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

3.复核。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汇总规定渠道推荐上报的著作书稿以及相应申报材料,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4.评审。社科出版资助项目评审实行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制。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按照申报项目学科分类,从省社科专家库中遴选出若干名学术水平较高、专业造诣精深、社会影响较大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分专业设立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审读各学科匿名后的项目,打分并形成审读意见。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汇总通讯评审结果并进行排序,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通讯初评入围的项目,一律实行会议评审制。遴选出的会议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规则,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由学科小组评选推荐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经会议评审专家全体投票表决。

5.公示。拟资助项目和金额经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和省社科联系统网络协作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6.执行。公示期满后未有异议者,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正式资助,通过媒体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由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和出版单位具体落实出版资助事宜。

7.验收。省社科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对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方拨付资助款项。

第六章 拨款与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与申报人确定出版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资助。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申报人和定点出版单位三方应加强沟通联系,积极落实出版资助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将对各项目出版资助过程进行跟踪与管理,于当年12月上旬进行项目审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在项目交付印刷时根据项目资助类型把资助资金拨付至指定出版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的书号、排版、校对、印刷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的项目应在封面或扉页特定位置上,标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字样,并根据要求送部分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交省社科联存档。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90天,否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金;系重大选题备案的项目应在审批通过后90天内完成出版工作,期满后若受资助人仍未如期出版,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出版资助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受资助者存有违规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委员会将依程序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出版资助的资格,并在省社科联门户网站公告。

第二十九条 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形成本单位资助经费使用说明并提交省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备案,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申请者或出版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暂停拨款。

1.变更出版单位。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5.终止资助项目。

6.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须报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出版资助项目办公室(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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