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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审批制度
2011-09-26 00:00     (点击: )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黑教科[2005]211号)。

四、所需要件

(一)申报单位: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请书及汇总表。

(三)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1、研究内容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学校学科专业的优势。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不能同时承担两项以上教育厅科研项目。

5、有完成申请项目的支持条件。

6、重点项目原则上依托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大学科技园等科研平台。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项目申报

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部门的申报日程安排;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日程安排,首先进行网上申报,在网上申报结束后,再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报送到教育厅科技处,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登记申报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不合格原因并可在网上查询和补正时限。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其中: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承办人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资格审定、核查,初步确定符合本年度评审条件的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批准人审定。

(二)项目评审

通过审定后的项目进入当年度评审程序,首先遴选评审专家,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按照评审打分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通讯评审。

1、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领域高水平专家;

(2)非申报项目组成员;

(3)非申报单位人员;

2、评审的原则:

(1)采取背对背的网上通讯评审方式;

(2)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公平;

3、评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要求,按工作安排做好评审的服务工作;

(2)不得向外披露专家名单、未公开的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等;

(3)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5)如有其亲属或有密切关系的人申报项目的,应主动要求回避。

4、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1)按照评审工作安排,依据评审条件和标准,做好评审工作;

(2)作为专家,没有代表所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仅代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家来评审项目;

(3)不得向外披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等;

(4)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5)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6)如有其亲属或有密切关系的人(包括专家本人所在的院、系、教研室的老师及专家的学生等)申报项目的,专家应主动要求回避。

5、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三)项目立项

1、初选

首先确定初选范围:依据通讯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该项目在本学科组的得分从高到低予以排序,取在该学科预立项数量的前120%项目列为初选项目。

2、复选

(1)按学科排名取其50%-60%高分直接予以立项;

(2)根据以下因素予以考虑立项。

一是重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老工业基地、哈大齐工业走廊、高教强省等)。二是我省高校发展优势(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及其培育的后备)。三是适当照顾学校学科发展,按学校在该学科成绩进行排队,取其排名前1-2名的予以立项。四是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哈尔滨市外的高校。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3、审批

承办人向处长汇报评审、初选和复选结果,并提交预立项项目清单,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批准人审定。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4、公示

确定评审结果后,在省教育厅黑龙江高校科技网公布并公示(网址:http://61 .167 .33.11/)。

公示时限:15天。

5、项目计划下达

根据主管厅长的批准意见,承办人将公示后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各申报单位。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6.资助

根据确定立项的项目,属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依据项目申报书中所申请的经费和专家评审时提出的参考资助意见,在整个学科组排名前10%,给予3万元的资助,10%-50%的给予1-3万的资助;其余项目给予1万元以下资助。属应用研究或研发研究项目,主要资助有应用前景的,重点扶持与我省企业合作,依据项目申报书中所申请的经费、合作企业投入的经费和专家评审时提出的参考资助意见,在整个学科组排名前10%,给予3万元的资助,20%-50%的给予1-3万的资助;其余项目给予1万元以下资助。指导项目只立项、不资助。

工作时限:60天。

六、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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