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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3-08-16 00:00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规范和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教育部社科研究重大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成果鉴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提高质量意识和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

2.制定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4.管理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5.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社政司建立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库,本着严格回避的原则,采取随机遴选专家的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其他部门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完善本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过程管理;

2.组织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协助教育部社政司做好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

3.做好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教育部社政司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包括:(1)社科规划基金项目;(2)社科博士点基金项目;(3)社科青年基金项目;(4)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第九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点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博士学科点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35岁(含)以下。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课题负责人。应用性、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未完成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者不得申请新的一般项目,已承担教育部重大重点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再申报一般项目。

5.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

6.申报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费资助;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中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

7.申请人所在学校承诺为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

第十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其他部门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列手续:

1.报送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网络版录入并打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

2.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课题的意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学术水平、完成该课题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申请人所在学校和省市区教育厅(教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4.报送由《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网络版自动生成并打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课题申请人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教育部社政司应在申报通知中公布拟立项的项目类别、立项规模和资助强度;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实行网上匿名通讯评审制度;会议评审应在评审专家进行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项目方能立项。

2.评审专家应根据小同行评审的原则,从专家库随机遴选。评审专家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领域;分别来自不同的高校(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并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3.专家评审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审标准,按评审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立项及资助金额等建议。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应当主动与申请者回避,不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教育部社政司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立项通知,并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公布。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提供经费的社科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教育部财务司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付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完成,教育部社政司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等费用。

2.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用于赴境外调研时须另行报批。

3.文具费:指研究所需的纸、笔等各种文具用品。

4.小型仪器设备费:指个人计算机(含消耗材料)、收集资料所需的数码相机、扫描仪等。

5.通讯费:指电话费、机时费、网络使用费等。

6.印刷费:包括调研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结项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7.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8.人力资源费:包括专家咨询费、鉴定评审费,以及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9.预留保证金: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日常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年终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并上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 因故撤项的课题,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留作社科研究发展经费。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在研期间均需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社政司统一布置,检查结果将在“社科网”公布。

1.中期检查的程序:项目负责人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使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网络版填写并打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连同中期研究成果一并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并在线报送项目中期成果电子版。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对中期检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线打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连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中期检查报告书》、中期成果(与所报电子版一致)报教育部社政司或其委托组织单位。

2.在填报中检材料截止日期前,项目负责人至少应有1篇以第一署名人发表的相关论文或被采纳的相关研究咨询报告,否则该项目将被视为中检不合格,后续拨款停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教育部社政司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以及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更改项目负责人,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教育部社政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其他部门教育司(局)和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

4. 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5.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对项目做出撤消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教育部社政司提交书面报告,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在此期间,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自始至终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并帮助解决项目研究所遇到的困难。

第七章 结项和成果验收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在中期检查通过后,符合下述结项条件者可随时申请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项,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结项条件:一般项目完成后,可不组织成果鉴定,但最终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确定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且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CSSCI刊物上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

2.结项程序:项目负责人登录“社科网”,使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网络版填写并打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2套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并在线报送项目最终成果电子版(未有电子版者报送最终成果3套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线打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终结情况一栏表》,连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项目终结报告书》,附最终成果一并报送教育部社政司或其委托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最终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全称)字样。否则,不予承认结项。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社政司在确认项目完成后,拨付项目预留保证金;并将结项情况在“社科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教育部社政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政司负责解释。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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