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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3-08-11 00:0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先进文化和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以下简称“省文化厅”)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直接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审核评定有关艺术科学研究机构;

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4、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5、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7、领导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学科规划小组工作;

8、指导、协调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教育科技司司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国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3、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和筹措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具体承担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7、协调各学科规划组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

8、调研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

9、指导、协调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级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本辖区的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入选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规划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小组的职责是:

1、协助制订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

2、评审本学科申报的国家资助课题,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本学科课题研究成果的检查、鉴定、验收和推广及评奖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中级管理单位同意后上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课题指南。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1、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其他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中级管理单位申报;

2、申请人向申报单位索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上级受理单位;

3、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

第十六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国家课题。

4、重点课题和年度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请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5、青年基金课题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8、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

1、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将资格审查合格课题交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同意并经学科规划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

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发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课题一经立项,其申请、评审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面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并对课题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并拨付用于资助艺术科研人员开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地方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也应视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每项2000元,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比2。

提供配套资金的单位,对于配套资金部分可适当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配套资金的5%。

2、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中级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特别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为凭证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课题、青年课题的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下一级管理单位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课题经费使用帐目,如实编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下称《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每年的6-11月为年度检查期。

每年6-7月,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核。中级管理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执行情况统计表》,连同《课题年度检查表》一份,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直接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课题,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研究必须的时间和相关条件;在课题完成前,一般不调动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工作;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中级管理单位应明确职能处室,对本辖区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进行管理。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由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

9、撤销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

课题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鉴定、结题、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第四十五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4、地域性课题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课题管理单位索取并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重点课题还须经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评审书》预期目标,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专著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月。鉴定完毕后,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评为一、二级和平均分60分以上的成果为通过鉴定,三级和59分以下的成果为未通过鉴定。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四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鉴定结项审批书》,五份《通讯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发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四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八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五十条 各级管理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十二条 各级艺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成果的出版。

第五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建立全国艺术科学研究成果库并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评奖工作,评选、奖励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在艺术科研组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评奖工作每五年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一般只能在境内出版;特殊情况须在境外出版者必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并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保留相关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憗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五十六条憗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4日起施行。2000年颁布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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